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服务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以后,应该将核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需要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上应该包括企业的名称、住址、清算的原因、清算开始的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等。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服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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