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1-02-17 01:00:02      浏览量:627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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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及以前无欠费。


2、关于裁员率的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除上述按国家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外的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其中,因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确定为破产清算企业以及即将注销的“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包括已由“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

三、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根据国家政策,此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逾期不能受理。2020年面临暂时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另行制定。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培育?就找项目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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