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委:建设、施工、监理列入黑名单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1-02-19 22:00:02      浏览量:685

日前,成都市建委印发两份细则:《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提出推行承诺制和失信惩戒:


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有列入成都市级及以上失信黑名单并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将建设与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调整为书面承诺和实时监管。


将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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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2018〕79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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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规则


(一)适用范围。全市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标准统一。建设部门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工作。


(三)限时办结。一般项目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工作职责


(一)分工。市级建设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内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新建的高度100米以上的(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房屋建筑工程;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由各区(市)县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市本级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项目由属地建设部门审批。


(二)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图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实现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备案,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配合大数据办完善“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作出审批决定。


(三)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1.大数据办:负责施工许可发放信息的部门推送和共享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3.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管理或审批工作。


4.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程项目许可后的工伤保险参保服务工作。


5.卫生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6.水务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7.消防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消防工程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8.人防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人防工程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三、推行承诺制和失信惩戒


(一)将建设与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调整为书面承诺和实时监管。


(二)轨道项目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外立面整治工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采用全流程承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四)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有列入成都市级及以上失信黑名单并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对建设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履行核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会商决策机制


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并运行施工许可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施工许可阶段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在施工许可办理阶段,建设单位对标段划分有疑问、行业标准理解有分歧、公平性有质疑等可申请行政部门会商,经建设部门核实后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会商采取会议协调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全权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建设部门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非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报告;免予招标报告;省转、区转、军转项目工程招标报告;省属、区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书和军队招标备案通知书;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一式三份并签章(包括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五)《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诺书》。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六、施工许可实施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或者区(市)县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窗口受理申请后,应于当日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申请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


(三)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施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6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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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规则


(一)建设部门牵头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回复”的原则,组织规划、消防、人防、国安行政主管部门限时联合验收,验收结果由建设部门牵头出具。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全市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运行且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按照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对应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负牵头责任。涉及竣工验收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要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品质。


(一)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和责任单位,配合大数据办完善“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征集、汇总并牵头出具验收意见。


(二)并联部门工作职责


1.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核实(室内装饰装修除外)。


2.消防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住宅室内装修、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的临时性建筑除外)。


3.人防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人防验收,并对相关设备维护管理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人防工程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4.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审核。


(三)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1.大数据办:负责竣工验收信息的推送和共享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环保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5.水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和污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园林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绿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气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和检查。


8.民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办理预售许可前进行建筑物名称备案。


四、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格在www.tf119.cn下载)。


(三)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含强电、弱电)。


(四)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清单(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六)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消防部分)。


(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项目验收提供,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时间及身份证明文件)。


必查工程申请消防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上(二)至(七)项资料。属于抽查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消防网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到消防窗口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窗口提交以上资料,合格后在消防网站www.119tf.cn打印合格证明交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工程提供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交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八)情况说明(如不涉及国家安全需提供情况说明,说明模板样式在http://.cdcc.gov.cn下载)。


(九)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上均为原件)。


(十)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


(十一)平战转换预案。


(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合并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十三)包含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四)《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意见》。


人防同步修建项目提供(九)至(十二)项,分期合建项目提供(十二)、(十三)项,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提供第(十四)项。


五、验收实施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持所需申请资料向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验收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验收准备。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各专项验收部门送达联合验收通知书,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届时到场配合验收工作。各并联部门(单位)自行下载相关图纸资料。


(三)现场验收实施。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专项工程情况进行简要汇报,各部门参验人员根据职能职责分组检查、实地踏勘。分组检查完成后,各部门参验人员集中,简洁讨论后提出验收意见,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如不合格应提出原因及整改意见,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2.在规定时限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在建设质监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整改复验。第一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部门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并联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五)发放结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验收结果。


六、会商决策机制


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并运行竣工验收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参验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跨部门的交叉性分歧、问题可反馈建设部门,建设部门核实后组织相关部门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可采取现场商议、会议协调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全权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建设部门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七、组织实施


(一)增强服务力量。市和区(市)县两级验收部门应选派公道正派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并联并行验收。


(二)统一验收标准。各区(市)县建设部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清理竣工验收阶段前置要件,统一使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市级建设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市)县建设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参验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严明验收纪律。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禁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委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各区(市)县落实本细则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通报情况,对在现场验收中违规增减验收事项、随意放宽标准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八、施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建委〔2018〕5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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