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2-20 04:58:02      浏览量:659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及时、准确,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或人工费数额,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帐户,以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和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相关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和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建筑工人工资卡中。总承包企业等建筑企业要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帐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


  (三)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落实项目负责人对承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统一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真实完整准确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建筑企业应在实名制系统中登记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信息、用油信息,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总承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建筑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把关,未取得排放环保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发票和台账检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工资支付、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等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的企业和项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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