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新变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02-20 05:58:11      浏览量:475

  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整合,形成《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调整提取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强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防控资金风险,调整提取范围:一是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三是将“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四是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范围,明确职工所购房屋地址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的管理原则,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无自住住房,在省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无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材料。


  新增提取相关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职工家庭定义和新增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限制条件,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并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提升我市整个公积金制度的资金运营水平,增强和更好地满足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要求:一是将原办法“职工家庭”明确为“职工及其配偶”;二是明确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职工办理离退休、离职、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业务时,应保证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办法》还明确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原则:一是明确申请提取条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住房消费提取范畴;二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充分考虑租房人租房备案时需出具不动产权证的实际困难,考虑从政策上防范新出现的“真备案假租房”违规套取公积金新情况,重点打击中介公司借机以提供备案房源的方式,从中非法盈利,一是将租房提取纳入住房消费范畴;二是调整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取金额的计算方式;三是增加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无房职工可直接限额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限定同一套住房最多可提取限额等相关内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整住房消费提取频次额度


  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避免歧义,减少窗口矛盾,提高管理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办法》统一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一是将购买商品住房自取得相关证书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相关证书(含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一年内申请调整为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二是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三是明确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加强违规提取管理: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同时,放宽住房消费提取金额。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管理原则。


  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法》提出要减少业务审核材料。一是办理异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时,取消按揭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发放凭证;二是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取消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三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时,取消按揭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合同;四是办理租房提取时,公积金中心与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不再提供无房证明和租赁备案凭证;五是办理重大疾病提取和离职提取时,取消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是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取消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七是提取职工不需再回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八是整合各类承诺书、单身声明、授权书。职工在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只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实现“告知全面、承诺全面”。


  同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职工办理离、退休提取时应提供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其他离、退休相关证明。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


  特别提醒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办法》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其中包括:


  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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