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2-20 06:58:01      浏览量:843


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2019年5月3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我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注册平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http://gjszcxt.cirea.org.cn)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不得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层层下放,不得脱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另建注册平台。


  (二)统一注册条件。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三)统一注册证书。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我部统一监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将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


  (五)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行先试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人员、经费等相关保障,确保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试点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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